关于印发《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财发[2015]234

各区县、各开发区财政局、文体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西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1215

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西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拨款。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际财力情况核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逐级审核、分类补贴、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征集、整理、保护、传承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补助经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经费三大类。

  第六条 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是指对市级名录项目进行保护、保存、研究和开展传承活动等方面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包括:

  1.理论和技艺研究费用;

  2.资料抢救、整理、编研及出版费用;

  3.展览展示、传承活动及培训交流费用;

  4.数据库信息和影音资料采集费用;

  5.与市级名录项目的保护、保存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传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展演展示、资料整理、学术交流、带徒受益等传承活动和生活补助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经费主要用于征集能够体现代表性传承人技艺水平的作品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1.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种工程改造

2.广告、赞助、还贷、捐款、投机;

3.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

4.采购各种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礼品盒纪念品;

5.差旅费、业务招待支出;

6.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项目保护单位根据市文广新局年度保护(实物征集)工作计划,向所属区县文化、财政部门提出项目保护申请,经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文广新局和财政局。实际所属单位项目通过市级部门汇总后,直接向市文广新局和财政局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430日。

第十一条 年度申报项目采取联合审评方式。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按照保护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征集项目(订购传承人物作品,传承人提出计划和制作费,由专家组进行评定审核)类别进行审评,并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包括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在内的各类项目保护方案和补助额度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会同市文广新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区县财政和文化部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制定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类项目经费补助的内容和标准(另行制定),实施年度考核,据实核补经费。

  申请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报书》的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 经核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必须书面向市文广新局申请,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四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装用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做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毕,市文广新局负责组织对补助项目进行验收和财务决算,并按照当年已完项目个数的30%进行审计。对未达到要求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暂停和批新项目、停止或核减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处理。对其中的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使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经费的;

  2.虚报基础条件而去的经费的;

  3.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征集物品器形、质量、数量的;

  4.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5.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6.项目实施条件缺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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