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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凡从事工业生产、商业经营、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进出口贸易、娱乐业、服务业、以及其他有经营收入、劳务收益的应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承包承租人是否要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总机构不在一地,应到哪里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管理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当到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应领取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能否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